中山醫學大學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實習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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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系學生實習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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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系四年級實習課程,分為上下學期,共辦理二梯次實習。學生實習梯次分發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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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系分發以一至三年級上學期必修學分如附表一列之課程成績為依據。非於本校修課之成績,不列入實習分發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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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各實習醫院之實習人數以各實習醫院提供之名額為準,實習時間及作息依照各實習醫院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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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實習前,應修畢如附表二列之一至三年級必修課程有未修習或不及格者,不得修習臨床實習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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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實習醫院之分發,根據學業成績高低(成績排序以系為單位)與學生個人意願選填。選填實習醫院時必須詳細考慮,日後不得要求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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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臨床實習學生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單位相關規定,違者依其規定處理。 | ||
第八條 | 實習期間不可以修課為由向實習單位請假。 | ||
第九條 |
本系實習學生對於實習機構督導或指導老師之處置有疑慮時,得具名以書面向本系實習委員會提出申訴(如附件一)。實習委員會應於收到學生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會議及完成評議書(如附件二),必要時得予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 ||
第十條 |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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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附件一 中山醫學大學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實習生申訴書 附件二 中山醫學大學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實習生申訴評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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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記錄: |
113年03月20日 |
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