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訂】中山醫學大學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辦法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09-09
*更動中山醫學大學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辦法如下:
『第七條』
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指導教師為當然委員,
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一人。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應對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稀少性、特殊性或屬專業實務,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六、略。
『第九條』
已授予之碩士學位,如發現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
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