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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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七日經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經系務會議部份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經系務會議部份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經系務會議部份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經系務會議部份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經系務會議部份修正通過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經系務會議部份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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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系醫檢組學生實習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二、本系醫檢組四年級實習課程,自九十四學年度起應屆生,改為下學期一梯次實習。 |
三、實習前,必修課程未修過或超過4學分不及格者,得申請翌學年度上學期於中山附設醫院實習。 |
四、各醫院之實習人數以各醫院所給之名額為準,實習時間及作息依照各醫院之規定。 |
五、分發依據以學業成績為主,一、二年級必修學分(含服務學習)成績佔50%,三年級上學期必修學分成績佔50%。 |
六、 實習醫院之分發,根據學業成績高低與學生個人意願選填。選填實習醫院時必須詳細考慮,日後不 得以各種理由要求更改。 |
七、本系生技組若有實見習機構名額得比照辦理。 |
八、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備註 |
1.除本校附設醫院之外,實習期間不得回校補修學分。 |
2.在附設醫院實習者才得以回學校修習教育學程,所修習的學分不列入大學實習分發或擋實習的範圍之內。 |